泰山学院与泰安市教育局教师“互兼互聘”管理办法

来源:教师教育基地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05浏览次数:49


泰山学院与泰安市教育局

教师“互兼互聘”管理办法

校地教师互兼互聘,是当前教师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是高校与中小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通过互兼互聘,可以发挥高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优势,形成互利、互惠、互促、互赢的局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泰安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行动计划(2011—2020年)》精神,切实加强高校与中小学教师“互兼互聘”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师资深度融合,共同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教育类人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教师教育建设工程的通知》及《泰安市人民政府泰山学院合作共建教师教育基地协议书》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地教师“互兼互聘”,是指泰山学院与泰安市教育局以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高校社会服务能力为宗旨,通过签订校地合作协议,高校与中小学合作双方互相选派人员,双向兼职、双重身份,使兼职人员有岗位职务、工作职责、具体任务、相应待遇,从而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的组合优势,形成人才培养和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校地教师“互兼互聘”以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为平台,每个团队必须至少有1名有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团队带头人。

第二章   兼职人员推荐选派条件

第四条  高校根据中小学实际需要,推荐选派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富有团队精神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在所从事的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领域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五条  中小学根据高校教师教育类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推荐选派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业务素质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研能力强,善于表达的骨干教师、管理专家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互兼互聘”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兼职人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 高校兼职人员工作职责:

1. 参与中小学教学研究,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理论或技术指导。

2. 参与中小学课题研究,帮助开展项目调研、论证、申报、评估等工作。

3. 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制定培训规划、方案等工作,协助做好远程培训、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等。

4. 根据学院专业实践性教学需要,参与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协助中小学安排管理学生的实习支教。

第八条 中小学兼职人员工作职责:

1. 参与制定高校相关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共同推进专业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改革。

2. 参与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及专业核心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等各项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共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3. 参与制定高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方案以及学生实习实训计划、实习实训指导书和相关管理制度,协助、组织、指导学生实习支教。

4. 参与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效果评价,担任教师教育类课程的教学与教师教育类学生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

第四章   校地教师“互兼互聘”协议的签订

第九条  校地教师“互兼互聘”协议书按双方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泰山学院教务处与泰安市教育局签订。协议包括专业教学团队的名称、兼职人员的互聘、兼职人员的职务及职责、兼职人员考核及管理、兼职人员待遇等问题。通过学校组织行为,对等互聘对方人员,统筹安排兼职人员的工作,使兼职人员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关系,保证兼职人员的工作成效和学校的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条  校地教师“互兼互聘”人选由合作单位双方协商后分别填写《泰山学院与泰安市中小学教师“互兼互聘”审批表》(见附件一)、《泰安市中小学教师与泰山学院“互兼互聘”审批表》(见附件二),双方领导签字、盖公章,向兼职教师颁发聘书,签订兼职聘任合同,明确具体职务,工作职责,项目任务等。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聘期由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

第五章  兼职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 高校兼职人员的待遇:

1. 高校兼职人员考核合格的可认定为完成兼职任务,享受所在高校挂职锻炼有关待遇。

2. 高校兼职人员完成中小学兼职职责外工作,享受兼职中小学规定待遇。

第十三条 中小学兼职人员的待遇:

1. 中小学兼职人员考核合格的可认定为完成兼职任务,享受所在中小学挂职锻炼有关待遇。

2. 中小学兼职人员完成高校兼职职责外工作,享受兼职高校规定待遇。

第六章  兼职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双方共同确定兼职人员工作任务书,明确具体考核要求。兼职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预期物化成果,并填写工作手册。双方联合对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兼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若聘期为一年的只进行聘期考核。

1. 年度考核。兼职人员需在每学年末填写《泰山学院与泰安市中小学“互兼互聘”考核表》(附件三),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手册、阶段性成果等材料,由双方相关部门按工作任务书及具体考核要求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级。年度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将终止兼职聘任合同,更换兼职人员。

2. 聘期考核。兼职人员需在聘期结束前填写《泰山学院泰安市与中小学“互兼互聘”考核表》,并提交聘期工作述职报告,工作成果等材料,由双方部门根据工作任务书及考核要求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级。聘期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将不再聘任。

第十六条  高校与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为兼职人员建立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料、科研资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利于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中小学兼职人员要定期参加高校教研活动和教育理论培训,掌握高等教育规律,熟悉大学生特点,将自己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与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有机融合,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高校兼职人员要定期参加中小学教研活动,掌握中小学教育规律,熟悉中小学生特点,将自己丰富的理论知识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有机融合,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山学院、泰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教师“互兼互聘”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1: 泰山学院与泰安市教育局教师“互兼互聘”审批表

附件2:泰安市教育局与泰山学院教师“互兼互聘”审批表

附件3: 泰山学院与泰安教育局教师“互兼互聘”考核表

附件4泰山学院与泰安市教育局教师“互兼互聘”工作计划



泰山学院

泰安市教育局

2016125
















附件1

泰山学院与泰安市教育局教师“互兼互聘”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专 业


职称


研究方向


兼职单位


兼职岗位


兼职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兼   职

主要内容


预期目标


二级学院

意  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泰安市教育局与泰山学院教师“互兼互聘”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专 业


职称


所授课程


兼职单位


兼职岗位


兼职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兼   职

主要内容


预期目标


级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教育局意  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市教育局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泰山学院与泰安教育局教师“互兼互聘”考核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专  业


职 称


研究方向


兼职单位


兼职岗位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兼职内容  和目标


 兼职单位考核等级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考核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兼职单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4

泰山学院与泰安市教育局教师“互兼互聘”工作计划

姓名:

工作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兼职单位


兼职岗位


本           年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用A4纸张打印,交所在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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